我省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
編輯:萍鄉黨校
發布時間: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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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實施《辦法》,對于規范和促進本省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利用與安全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辦法》共9章46條,包括總則、目錄與平臺管理、開放管理、共享管理、利用促進、安全管理、監督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辦法》所稱的公共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重點和優先開放下列公共數據:(一)與經濟發展、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社會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關的數據;(三)與數字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企業公共信用信息等數據;
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開放的公共數據,列入不予開放類;對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時效性較強或者需要持續獲取的公共數據,列入有條件開放類;其他公共數據列入無條件開放類。《辦法》提到,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公共數據屬于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辦法》提出,省公共數據管理部門應當依托現有的政務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臺搭建公共數據平臺,提供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服務。其他部門不得重復建設獨立的公共數據平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個人采用多種方式重復驗證或者特定方式驗證。已經通過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驗證身份的,不得強制通過收集指紋、虹膜、人臉等生物信息重復驗證。未經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同意,不得將公共數據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其他目的。公共數據平臺運行維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個人隱私、個人信息。《辦法》明確,網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管理職責時,發現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利用過程中存在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進行約談。《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深化公共數據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開發利用,創新政府決策、監管及服務模式,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同時應當將公共數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統一納入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體系,推動建立數據交易平臺,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引導市場主體通過數據交易平臺進行數據交易,提高數據資源配置效率。
《江西改革工作簡訊》2022年第100期
來 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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